日期: 2018-08-02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05号
漯河市博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1110000033649
地址: 召陵镇寺后郑村
法定代表人: 王友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 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中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位于召陵区召陵镇寺后郑村的建材厂2018年3月14日在正常生产中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在线数据未能正常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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