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2016]003号
日期: 2016-08-2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2016]003号
漯河牛润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地址:召陵镇归东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勘察时已建成原材料存储罐若干,反应釜2台、蒸馏釜2台,钢结构厂房正在建设中,基本建设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召环限改字(2016)005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2日以《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召环罚先字[2016]003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
2、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漯河市农村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295101040006629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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