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8〕第07号


日期: 2018-04-0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
罚决字〔2018〕第07
 
召陵区宏发新型建材厂
公民身份号码: 411102197408263013
地址: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刘庄村
负责人: 崔红涛
 
我局2018319日对你单位年产3000万块免烧砖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刘庄村的召陵区宏发新型建材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现场调查时已建成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座,150平方米生产车间一座未密闭完全 ,无喷淋设施,现场提供不出环评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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