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3-06 来源: 点击:
召政办〔2020〕6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召各单位:
《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5日
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9〕81 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区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力争2020年全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6. 5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实行进城落户政策“零门槛”。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落户政策。申请迁入人员征得亲属、朋友同意,签订同意落户声明书后,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入其户的,可凭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按户主非亲属落户;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或租赁合同失效的,以及没有正式地址门牌居所的,且无亲友的迁入人员,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上申请落户。(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牵头)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支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鼓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参与)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政策,统筹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财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加强社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城市容纳水平等,增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区财政局牵头)
(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全区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融资,按规定分配使用政府债券资金,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支持,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区财政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上述权益,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进城落户农民协商回购,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相关规划完成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区住建局牵头)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区医保局牵头,区卫健委参与)
(九)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行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无缝对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顺利接续。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区人社局、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地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应入尽入,相对就近入学。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凡在我区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区教育局牵头)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统筹协调我区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并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部署。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与国家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全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区统计局、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专项检查。通过专项督导、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道)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牵头)
(四)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对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发挥效益,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区审计局牵头)
附件: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召陵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区发改委主任
天桥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召陵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
区审计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区医保局局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推动我区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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