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召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日期: 2020-02-27 来源: 点击:




 

 

 

 

 

召政办〔20205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召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召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召陵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地下水井群(共7眼井)

1)林庄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林庄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圆形区域,同时南侧至G329国道。

2)大徐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大徐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向东、西、北三个方向各延伸50米,南侧以水厂院墙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向东侧延伸53米,向南、西、北三个方向各延伸50米围成的矩形区域。以3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3)归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归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向西、北两个方向各延伸50米,东侧以水厂院墙为边界、南侧以老漯周路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向西、北两个方向各延伸50米,东侧以乡村道路为边界、南侧以老漯周路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

2.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地下水井群2眼井

庙王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庙王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同时南至017乡道。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3.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地下水井群4眼井

1)坑韩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坑韩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同时北至007县道。

2)洼张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洼张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向东、西、北三个方向各延伸50米,南侧以饭店的南墙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4.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地下水井群6眼井

1)万金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万金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同时北至007县道。

2)李庄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李庄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东侧以039乡道为边界、南侧以039乡道为边界、西侧以村道为边界、北侧以幼儿园北侧的村道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3)大姜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大姜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向东、北两个方向各延伸50米,南侧以水厂院墙为边界、西侧以村道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5.漯河市召陵区青年地下水井(共9眼井)

1)青年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青年村供水厂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同时西至030乡道。

2)小杨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小杨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向东延55米、向南延伸50米、向北延伸55米,西侧以乡道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3)砖桥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砖桥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为中心,东侧以冷小线为边界、南侧以幼儿园为边界、西侧以1号取水井向西延伸50米,北侧以烟叶加工点院墙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3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4)枯河村供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枯河村供水厂1号取水井为中心,东侧以水厂厂界为边界,向南、西两个方向各延伸50米,北侧以枯河袜厂院墙为边界围成的矩形区域。以2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以3号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形区域。

(二)市区城市建成区,各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四、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226

 

 

 

 

 

 

 

 

 

 

 

 

 

 

 

 

 

 

 

 





【责编:】 【审核:王琰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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