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8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号 邮政编码: 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823684****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漯河***工艺品有限公司 进行安全检查。经查阅资料、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等方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机关于2024年9 月25日对漯河***工艺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其(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企业未对11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1.《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签到表》、证据2.《2024年8月份***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证据3.《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4.《苗**的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漯河***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接受查阅资料检查时,未对11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一下的罚款 ,其(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考虑到该企业为规模以下且是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漯河***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1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