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8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号 邮政编码: 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柳**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80395****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安全检查。经查阅资料、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等方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未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机关于2024年9 月20日对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其(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未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初步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1:《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主要负责人柳**对其公司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知情;证据2:《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全员袁**对其公司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知情;证据3:查阅资料时拍摄的检查照片1张《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证明其公司在接受查阅资料检查时其提供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涉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此页不够,见续页)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1 页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二十九(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该企业为规模以下且是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2日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