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来源: 点击:
漯召水罚决字〔2024〕第 2 号
单位名称:漯河市召陵区XX洗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X90M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齐都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漯河市召陵区XX洗浴中心未经批准擅建设取水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齐都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米*****,你洗浴中心院内西南角处(北纬33°35′20″、东经114°9′26″)建设取水工程用于生产经营用水。2024年9月20日下午16时召陵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到达漯河市召陵区XX洗浴中心进行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取水工程(凉水井)已建成,暂未使用,正在为试营业做准备。经询问,你单位院内西南角处的取水工程(凉水井)于2024年8月建成,至案发没有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 3、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材料;4、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对漯河市召陵区XX洗浴中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16295101040006629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2日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