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15 来源: 点击:
☑单位名称:漯河市*****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57****626W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漯河市*****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号,你公司院内东南角的地下自备水井擅自取用地下水。2023年8月31日下午16时22分召陵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到达漯河市*****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正在取用地下水。经询问,该公司院内东南角的自备水井在2021年3月开始启用,用于生活用水。至案发没有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 3、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材料;4、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对漯河市*****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农业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16295101040006629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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