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市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日期: 2024-04-02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9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76****9893
地址:漯河市渭河路与****交叉口往东100米1号院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昌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2356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对 漯河市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3名员工(杨*敏、杨*建、杨*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初步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现场检查记录;2.企业主要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3.杨*敏、杨*建、杨*杰3名员工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漯河市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0 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1 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0 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2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