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29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瑞*熙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渭河路向南*米路东*号院 邮政编码: 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田 *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49851**9
2023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漯河市瑞*熙工艺品有限公司 进行安全检查。经查阅资料、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等方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本机关于2024年3 月1日对漯河市瑞*熙工艺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生产车间2台有较大危险设备(定型柜、高压柜)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初步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1:《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主要负责人田红对其公司生产车间2台有较大危险设备(定型柜、高压柜)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知情;证据2:《田*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全员田会丽对其公司生产车间2台有较大危险设备(定型柜、高压柜)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知情;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其公司生产车间2台有较大危险设备(定型柜、高压柜)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违法事实。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此页不够,见续页)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1 页
续页: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八的规定(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人民币一万伍仟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漯河市瑞*熙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2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