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2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 漯河*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号 邮政编码: 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亭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03951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漯河*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阅资料、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等方式检查,发现你所在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3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李*立、赵*宁、刘*超作业证过期;2.1名焊工(周*坤)无证上岗作业。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对漯河*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3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李*立、赵*宁、刘*超作业证过期;2.1名焊工(周*坤)无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初步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2023年12月12日,从事焊工作业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2023年12月12日,4明特种作业人员在该公司焊接车间从事焊接作业;证据二:《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在2023年12月12日,4明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提供出有效证件;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证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李*立、赵*宁、刘*超3名焊工证过期,1名焊工(周*坤)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证据(此页不够,见续页)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2 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2页第1 页
续页:
四:《刘*亭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4名焊工为该企业职工,李*立、赵*宁、刘*超3名焊工资格证过期,1名焊工周*坤焊工资格证已报名但未取得资格证;证据五:《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4名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属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三的规定(3名以上7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标准为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次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考虑到漯河*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属于规模以下小微型企业(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级较低幅度裁量),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2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