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01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8号
被处罚单位:召陵区*景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MA41M06**X召陵区燕山路与人*路交叉口向北*米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95283**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召陵区枫景门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主要岗位(精密锯、砂光机2处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刘*旺的调查询问笔录》、《刘*华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八 ,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召陵区*景门业作出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 10 月 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1 页第1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