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21 来源: 点击:
( 召 )应急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金*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80636**A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路*号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395330**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对 漯河市金*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淀粉库西墙使用聚苯乙烯彩钢复合板; 2.高速瓦楞纸生产线运转部位运转期间未设置隔离措施(有人通行); 3.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4.蒸汽分气缸处管道封堵直接用电焊封堵,未用盲板; 5.配电室内一配电柜的零排一端端子缺失、未固定,配电柜与电容柜的接地线固定、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配电柜后门均已拆除,未设置绝缘板;配电室内未见设置应急照明灯;配电室门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窗户的防护网规格不符合要求,与配电室同一建筑物的发电机房内有床铺;6.厂区无限速、限高警示标志; 7.车间卷闸门手动拉链太短;8.双重预防平面四色图中没有配电室、检修间、天然气锅炉等内容,2019年6月至今超三年未重新辨识评估; 9.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档案》不符合新要求;部分从业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王明奎、陈军超等14人)。上述行为第9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初步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异地执法检查情况统计移交表(平顶山市检查漯河市》、《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项的规定,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漯河市金*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10 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1 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0 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2页第2 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