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应急罚〔2021〕9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HB****
地址:召陵区老窝镇**村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08426****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对漯河市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召应急责改〔2021〕A59号)]》、现场检查照片、《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安全生产异地检查意见表。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对漯河市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12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