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市召陵区*新加油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案
日期: 2023-08-08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应急罚〔2021〕7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召陵区*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0N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3803****
本机关于 2021年5月11日对漯河市召陵区*新加油站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新进员工(马**、王**)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召)应急责改【2021】A11号]》、《现场检查照片》、《朱**的调查询问笔录》、《沈**的调查询问笔录》、《马**的调查询问笔录》、《王**的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对漯河市召陵区*新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玖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5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页第1页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