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28 来源: 点击:
( 召 )应急罚〔2023〕5 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42984***
地址:召陵区**张村南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5039515***
本机关于 2023 年6月21日对漯河市*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车间现场存在铁渣、铁屑、铁粉、杂物、灰尘等堆积严重,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及时清理;2.公司大门西侧房间存放有大量油漆桶,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以上2条隐患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市局行政执法交办书(漯)应急交办〔2023〕工贸-6号》、《朱**的调查询问笔录》、《李**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二十九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对漯河市*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1 页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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