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11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4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汇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K5***3H
地址:91411104MA9K5***3H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9303895***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对 漯河*汇食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生产车间一台绞肉机和一台灌装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郭*的调查询问笔录》、《董**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八 ,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 漯河*汇食品有限公司 作出 处人民币伍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 4 月 2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1 页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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