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05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3号
被处罚人:郭**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1112319900915****
工作单位:漯河市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住址: 召陵区召陵镇**花园小区*单元****电话: 1563955****
本机关于2023 年 3 月 22日对 郭** 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郭**的调查询问笔录》《齐**的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四 ,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漯河市*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郭**作出 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 年 4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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