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05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3〕2 号
被处罚人:吴**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1110219701008****
工作单位:吴**制药厂(非法场所) 职务: 总经理
住址: 漯河市源汇**村**号 电话: 13939542***
本机关于2023 年 1 月 5 日对 吴**制药厂(非法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场所主要负责人吴**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开展过应急演练;3、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吴**的调查询问笔录》、《杨**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召陵公安分局提供的孙*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召陵公安分局提供的杨**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1〕120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吴**制药厂(非法场所)主要负责人吴**作出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 年 1月 1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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