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05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2〕J2 号
被处罚人: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43092219890201****
住址: 漯河****快递有限公司宿舍*楼 邮政编码: 462000
联系电话:180292435** 工作单位: 漯河****快递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 :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阳*路与康*路交叉口**角
本机关于 2022年 1月26日对漯河****递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夏**,原漯河****快递有限公司经理,在漯河****快递有限公司刘**高处坠落事故中,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证明事项:《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12.28”漯河****快递有限公司刘*厂高处坠落案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夏**的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 ,其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 贰万捌仟圆(年收入为柒万圆*40%) 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公司撤销其经理职务。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 40000532561101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 4月 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1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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