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03 来源: 点击:
一、首问责任人为本单位全体执法人员
二、凡外单位或群众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联系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三、主动、热情接待前来单位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四、首问责任人要认真了解来访干部群众的目的和诉求。按照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及时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给予耐心说服或限期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到相应的队室或其它部门,不能筒单地避而不答或一推了之
五、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落实不到位或忘记向主办人交代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六、全体执法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工作职责
1、承担行政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一线日常执法巡查和现场监管工作
2、按照授权,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及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在本辖区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权;
3、负责综合执法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或协助处理辖区内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4、承办上级和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保持仪容端庄、服装整洁。
3、守岗位,禁止擅自离岗。
4、工作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5、工作中不揽权、不越权、不渎职。
6、坚持请销假制度。
7、坚持“一敬礼、二亮证、三指违、四处罚、五入轨”的文明执法程序。
8、工作期间禁止饮酒、赌博。
9、禁止公车私用。
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4、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5、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收,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6、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7、不准伪造纂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8、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9、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10、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着装规定
1、执法大队队员制式服装,按上级规定统制作,实行登记领用。
2、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统一着冬装,其余时间着夏装或秋装。
3、上班(上岗)、集会或配合有关单位执行任务时,一律着制式服装;下班(下岗)后、节假日休息、探亲等不得着制式服装。
4、冬、夏、秋制服和制、便服不得混穿。着冬装时,穿统一衬衣,打制式领带,衬衣下摆不得外露;着夏装时,不得穿带衣领的内衣;着春、秋装时,内穿衬衣必须打领帯。着制服时,必须着皮鞋。
5、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保持着齐整,仪表端庄。
6、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守则
一、政治坚定。
对党忠诚,听从指挥,热爱祖国,忠于宪法。
二、勤政为民。
热爱人民,甘当公仆,忠于职守,业精技强。
三、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清正廉明。
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徇私情。
五、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严守纪律。
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七、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品行端正。
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言行一致,忠诚守信。
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编制《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要通过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系统公开,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査事项清单》,明确抽査事项名称、抽依据、抽主体、抽查对象、抽査比例、抽査频次、抽査方式、抽査内容等;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开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
二、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严禁借用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者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内更正。
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司法局和上级部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一、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并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确保法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二、确定审核人员。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三、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单位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提出存在问题的意见的,要明确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久审不决。
五、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及时裁决争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制审核书面意见要入卷归档。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负责人对因自己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法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一、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司法部制定发布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前,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査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按要求实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发布的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忌语
二、规范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等。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认真落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禁止损毁、剪接、刑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要加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记录能力和水平、强化记录应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储存。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