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 2022-08-11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事项名称

(一)行政处罚类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4.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6.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9.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1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类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4.加处罚款

(三)行政检查类

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3.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4.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

6.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监督;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9.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10.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11.专项审计调查;

1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13.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15.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7.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办机构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各业务科室承办。

四、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一般的审计项目要履行以下基本的审计程序: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审理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代拟稿、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报告。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业务部门报送审计报代拟稿,业务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
    4.法规(审理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五、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395-2605139

、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七、救济渠道

1.如果对召陵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审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对召陵区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召陵区人民政府裁决。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漯河市召陵区政府大楼5楼

办公室电话:0395-2605139。





【责编:】 【审核:焦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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