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2-08-08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肥料监督检查
1. 肥料登记证
2. 肥料标签
3. 肥料抽检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般性检查、抽查、现场检查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2.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1. 种子审定公告
2. 种子标签
3.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5. 种子备案
获证企业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性检查、抽查、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验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
农药产品监督检查
1. 农药经营台账
2. 农药经营许可证
3. 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
4. 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般性检查、抽查、现场检查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
渔业监督检查
1. 营业执照
2. 水生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许可证
3.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 水域滩涂养殖证
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
一般性检查、抽查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责编:】 【审核: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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