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日期: 2022-08-08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责任人)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1
行政处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漯河市召陵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吕林涛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2605261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2605322    服务地点:漯河市召陵区韶山路9号农业农村局办公楼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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