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服务指南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2-12-14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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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民族宗教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第7号令)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款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召陵区民族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 10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1.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3.场所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情况;
5.场所财务情况;
6.场所管理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情况;
7.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召陵区民族宗教局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00% 每月一次 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审批备案的要求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  
3 清真食品市场检查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召陵区民族宗教局 清真食品经营商户及生产企业 100% 每年不少于3次 现场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 情况及相关证件的检查  
4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召陵区民族宗教局 宗教团体 100%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2.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3、宗教团体管理及财务情况
 




【责编:】 【审核: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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