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


日期: 2022-12-14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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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十六条“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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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4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十六条“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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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三章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7 行政处罚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8 行政处罚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9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筑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筑、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0 行政处罚 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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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依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2010年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应停止其有关活动,由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的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禁止任何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2 行政处罚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处罚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违法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宗教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3 行政处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自己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据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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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4 行政处罚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5 行政处罚 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未专用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6 行政处罚 清真牌、证未进行年审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参加年检者,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100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企业年审。”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7 行政处罚 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3个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营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制标有清真字样包装品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2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本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4 行政处罚 委托、转让、出租、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25 行政检查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不具备独立财务管理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委托宗教团体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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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检查 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检查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90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行政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的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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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年第7号令)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款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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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确认 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未满十八周岁)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十八周岁)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族[2016]10号)第十一条:(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人。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0 行政确认 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年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族[2016]10号)第十一条:(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人。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31 行政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项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2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3 其他职权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34 其他职权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核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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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其他职权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项目审核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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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职权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核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37 其他职权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8 其他职权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9 其他职权 伊斯兰教出国朝觐人员资格审核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按照报名顺序纳入《朝觐报名序列表》(以下称《序列表》),填写报名序号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报名顺序按照《报名表》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序列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于本年度报名截止日期后10日内,将本地《报名表》及《序列表》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及《序列表》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漯河市召陵区民族
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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