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2-14 来源: 点击:
4 | 其他职权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二章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股(行政审批) | 3日 |
审查 | 2.审查责任:重点审查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受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股(行政审批) | 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规定的经营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反之,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法定告知理由。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股(行政审批) | 3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股(行政审批) | 3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合法经营。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股(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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