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1-11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统计局权力清单
序号 |
类别 |
权力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 许可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审议修订新《统计法》)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法规股 |
2 |
行政 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3 |
行政 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序号 |
类别 |
权力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承办机构 |
4 |
行政 处罚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无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5 |
行政 处罚 |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规股 |
6 |
行政 处罚 |
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法规股 |
序号 |
类别 |
权力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承办机构 |
7 |
行政 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无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8 |
行政 强制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法规股 |
9 |
行政 强制 |
加处罚款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
序号 |
类别 |
权力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承办机构 |
10 |
行政 奖励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办公室 |
11 |
其他 职权 |
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无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
法规股 |
漯河市召陵区统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办理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行 政 许 可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许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经常性项目10个工作日(普查项目20个工作日)。 |
法规股, 张晓静 |
1个工作日 |
一般20个工作日,普查项目可以延长1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材料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新建或修订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审查;征求相关专业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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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应说明理由)。 |
法规股, 张晓静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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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单位。 |
法规股, 张晓静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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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必须变动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视作自动废止。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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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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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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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行 政 处 罚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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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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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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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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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行 政 处 罚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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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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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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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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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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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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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行 政 处 罚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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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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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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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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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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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行 政 处 罚 |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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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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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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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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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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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行 政 处 罚 |
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处罚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调查对象有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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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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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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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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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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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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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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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一般3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3个月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法规股, 张晓静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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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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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股, 张晓静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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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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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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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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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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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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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8 |
行 政 强 制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决定 |
1.决定责任: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法规股, 张晓静 |
1个 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执行 |
2.执行责任:登记保存原件、拍照、录音。 |
法规股, 张晓静 |
1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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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3.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法规股, 张晓静 |
5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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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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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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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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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理 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行 政 强 制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催告 |
1. 催告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法规股, 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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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决定 |
2.决定责任。依法需要加处罚款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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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3.执行责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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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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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运行 流程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 |
办理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行 政 奖 励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受理 申报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
办公室,赵御行 |
10个工作日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办公室,赵御行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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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部门领导签发或局长签发后正式印发。 |
办公室,赵御行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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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
办公室,赵御行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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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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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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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11室办公室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运行 流程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人) |
办理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1 |
其 他 职 权 |
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
决定 |
1.决定责任: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法规制度科,姜田田 |
1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执行 |
2.执行责任:进行约谈。 |
法规制度科,姜田田 |
1个工作日 |
||||||
处理 |
3.处理责任: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法规制度科,姜田田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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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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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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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395-2605813 投诉机构: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5-260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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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中山路召陵区政府综合大楼14楼1408室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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