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1-11 来源: 点击:
关于确认区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公 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召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召陵区教育局
召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召陵区民政局
召陵区司法局
召陵区财政局
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召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召陵区交通运输局
召陵区水利局
召陵区农业农村局
召陵区畜牧局
召陵区商务局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
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召陵区应急管理局
召陵区审计局
召陵区统计局
召陵区医疗保障局
召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召陵区金融工作局
召陵区委机要保密局、召陵区档案局、召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告。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20年5月28日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