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财政局救济渠道


日期: 2022-11-10 来源: 点击: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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