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日期: 2022-09-13 来源: 点击: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人防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轻微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人防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的
一般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修建,或者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责令限期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轻微违法行为
有侵占人防工程行为,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或损坏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或损坏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实施办法》:(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轻微违法行为
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未报审,经责令按规定报审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未通过审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施工图施工,擅自降低防护和质量标准等其它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实施办法》:(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警告及时改正且未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实质性损坏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警告未及时改正或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损坏,影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实施办法》:(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轻微违法行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经警告或责令后及时补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违法行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实施办法》:(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及时改正,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无需修复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未及时改正或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修复不影响使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或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无法修复或修复后降低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实施办法》:(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轻微违法行为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警告及时改正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警告未及时改正,影响使用效能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防法》:(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实施办法》:(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轻微违法行为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经警告及时改正,未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害的。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或面积在一百平米以下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对于人民防空工程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或面积在一百平米以上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省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七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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