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3 来源: 点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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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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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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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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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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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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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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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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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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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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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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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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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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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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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区域内经人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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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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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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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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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建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并及时记录;
2、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文件确定的用途;
3、是否具备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防污染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是否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5、是否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6、是否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7、是否擅自占用、改造、损坏、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及设施;
8、是否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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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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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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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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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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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区域内修建的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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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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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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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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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履行人防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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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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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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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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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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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及人防质量检测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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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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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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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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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开工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人防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人防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
5、人防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反映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6、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检测报告、防护设备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8、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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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