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3 来源: 点击:
豫漯(水)召委字〔2022〕第1号
委托行政机关: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新峰 地址:召陵区滦河路19号
受委托组织: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胜利 地址:召陵区滦河路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经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与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研究,现由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委托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种类:(一)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非法所得;3.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二)其他相关权限。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承担。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常新峰 李胜利
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 漯河市召陵区水政监察大队
(印章) (印章)
2022年1月1日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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