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11-10 来源: 点击:




 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豫财购〔2020〕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我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为分散采购。我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文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的范围

1.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且不符上述1、2条情形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要点

1.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制的范围品目,各预算单位均应在“二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勾选 “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

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和上述目录,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 等关键要素。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在编制预算时单列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即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中同时勾选 “是”政府采购、“是”政府购买服务,同步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表》。

(三)采购人责任

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2024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要预先履行相关手续。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组织机制

各预算单位应尽快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财政归口部门,指定从事政府采购的专职联络员,并由主管预算单位集中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202312月30日前,未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报备内控制度和专职联络员的单位,将暂停其202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推送和实施。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时间要求

当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三季度前组织实施政府采购,10月31日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截止期,11月起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为保证政府采购按期完成,各单位应预留足额时间提前组织采购,以预防出现因质疑和投诉等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处理造成采购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

(三)年中调整

1.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同步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和指标。年中追减政府采购指标(未占用额度),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追减指标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追减相应政府采购预算;追减已占用额度政府采购指标(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金额,即发公告金额),须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按程序取消公告恢复额度后,再执行上述操作。

2.年中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直接从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中增加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以计划为源头发起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项目公告。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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