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31 来源: 点击: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取消质量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通过其它名义收取供应商押金作为约束质量的手段。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 合同金额30%以上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 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二、合同公告及备案
采购入应根据评审结果于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结果确定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结果公告。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l个工作日内, 登陆漯河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上传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完整扫描件;投标文件扫描件(内含封面、目录、投标函、报价页即可);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以上三个文件均为pdf格式,总大小不超过10M;4)合同备案信息条款word版,下载附件填写。
三、合同资金支付
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入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
四、加强履约验收及备案
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情况要全公开,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
对于金额较大、采购人验收能力欠缺、社会公共服务等采购项目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 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参加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合同管理——合同履约验收——增加)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五、提供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指引
采购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指引,详细模板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召陵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操作指引
2. 召陵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操作指引
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供参考)
2022年8月31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