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10 来源: 点击:
为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我局按上级要求参与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现就我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统计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
(一)采购人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二)采购人故意拖延不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三)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采购人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的;
(五)合同履约完成后,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资金的;
(六)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方式履约等情形的;
(八)供应商中标后不信守合同,供货不及时的;
(九)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进行拆包、分包的;
(十)履约期间向采购人恶意加价的;
(十一)供应商中标后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十二)其他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合同履约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
各单位每月对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情形梳理上报一次相关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于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联系单位: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电话: 0395—2601019
附件:采购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xls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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