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7 来源:教育局 点击:
你们《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等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园提交的理事会决议、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等材料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经研究,同意你园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园许可证。
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民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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