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09 来源:教育局 点击:
1.与拟终止办学幼儿园的相关主体如有异议,请在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召陵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联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办学许可证注销后,办学机构不再具备办学资格,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
3.与相关幼儿园有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通知期间与幼儿园进行债务清算;幼儿园要妥善处理终止办学期间的各项善后工作,并对财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提醒家长把幼儿送往有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就读,保障幼儿安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孩子阳光、快乐、健康成长。 受理电话:2615808
漯河市召陵区教育局
2022年6月9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