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召陵区卫健委卫生行政处罚信息


日期: 2020-08-03 来源: 点击:




编号 被处罚当事人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决定日期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部门
1 万金镇夏庄村卫生所 超范围执业案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召卫医罚决[2020]1 20200207 1、警告;2、罚款2000元整 召陵区卫健委
2 召陵张国顺外科诊所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案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一)项 召卫传罚决[2020]1号 20200216 1、警告;2、罚款2000元整 召陵区卫健委
3 吴国欣 吴国欣非医师行医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召卫医罚决[2020]2 20200221 1、没收药品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罚款10000元整 召陵区卫健委
4 召陵镇前油李村卫生所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案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召卫传罚决[2020]2 20200317 1、警告;2、罚款2000元整 召陵区卫健委
5 召陵区万金镇鑫聚婴奶粉专卖店(牛梦雅)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婴儿洗浴案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召卫公罚决[2020]第1号 20200331 1、警告、2、罚款5000元 召陵区卫健委
6 召陵镇卫生院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案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召卫传罚决[2020]3号 20200519 1、警告;2、罚款2000元 召陵区卫健委
7 召陵镇林庄村卫生室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案 未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召卫传罚决[2020]4号 202006 1、警告;2、罚款2000元 召陵区卫健委
8 韩东辉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理发服务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召卫公罚决[2020]第3号 20200508 1、警告;2、罚款1000元 召陵区卫健委
9 召陵区家家爱母婴生活馆(王伟争)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婴儿洗浴案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召卫公罚决[2020]第2号 20200427 1、警告、2、罚款5000元 召陵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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