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季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报表


日期: 2017-11-17 来源: 点击:




市(县)名称
农村特困人员
城市特困人员
总人数
按自理能力分类
按人员分类
集中
供养人数
累计
支出(万元)
供养标准(元/人、年)
总人数
按自理能力分类
按人员分类
集中
供养人数
累计
支出(万元)
供养标准(元/人、年)
一档
二档
三档
女性
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含孤儿)
残疾人
一档
二档
三档
基本
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
二档
三档
女性
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含孤儿)
残疾人
一档
二档
三档
基本
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
分散
一档
二档
三档
集中
分散
一档
二档
三档
单位
万元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万元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元/人、年
指标解释
指满足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
指农村特困人员中的女性
指农村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指农村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含孤儿)
指农村特困人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指在供养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
指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指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指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本年度累计支出用于满足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金额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一档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二档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三档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指满足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
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
指城市特困人员中的女性
指城市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指城市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含孤儿)
指城市特困人员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指在供养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
指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指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指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中,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
本年度累计支出用于满足特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金额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一档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二档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满足三档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的标准
召陵区
1469
96
185
1188
96
1418
9
132
374
37
75
262
483.5
4095
4095
2880
1920
960
8034
8034
2880
1920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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