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1-15 来源: 点击:
漯人社〔2017〕44号
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西城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漯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漯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漯发〔201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能组织贫困劳动力(“贫困劳动力”指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下同),就近就地就业或居家灵活就业的各类单位或实体(含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
(二)条件
1.用人单位(实体)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声誉较好,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能够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环境和劳动保护较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没有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事件。
2.用人单位(实体)能在本经营场所内规模吸纳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能在贫困地区设立工厂、车间或加工点,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劳动者就近或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作;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能就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的。
3.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认定标准:与贫困劳动力签订至少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提供的就业岗位为季节性或非全日制用工,该就业岗位年收入应不低于8000元。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步骤
1.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实体)向当地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核。
3.县区人社部门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向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报送(属市直用工单位或实体的,应直接向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会同局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单位复核查验。
4.市人社局根据复核意见组织人员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批准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名单在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同时在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扶贫办以正式文件公布并予以授牌。
(二)所需材料
1.《漯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非“三证合一”的,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属加工车间、加工点的要有当地村(社区)提供经营证明材料;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种养大户(种养大户认定标准:水产养殖100亩以上;种植80亩以上;畜牧养殖:生猪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或养奶牛10头以上,羊出栏200只以上,肉禽类出栏8000只以上,蛋禽类存栏5000只以上)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同时提供村(社区)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材料。
3.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名单、同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基地负责人(企业人事主管)与贫困劳动力在用工场所的合影照片(含电子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近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或领取劳动报酬签字表)等。
上述三项资料均为一式三份。
(三)申报时间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补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两次,分别为当年的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单位统一向当地人社局申报,2017年上半年的补贴申报由各单位于6月30日前统一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吸纳劳动力就业要定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用工登记表》(附件2)。
三、奖补政策
对审批认定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向社会公布并授牌后,分两个档次给予奖励资金,按程序落实5万元或1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累计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但一年内吸纳不足20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对于一年内累计吸纳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整体部署,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奖补政策暂定执行到2019年12月31日,如遇政策调整或政策延长执行时限,再另行通知。
(二)每个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奖励资金从市级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同时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引导性、技能性、职业素养等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已获得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奖补政策。
(三)县区人社部门要对基地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待遇兑现等情况进行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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