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权力清单事项公告(二)


日期: 2016-01-12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区直第二批8个单位,共786项各类政府权力事项已经审定,现予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教科体局行政职权目录(共35项)


一 行政许可 共5项
1 教师资格认定
2 民办教育许可证
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5 幼儿园设立、变更和撤销审批
二 行政奖励 共1项
6 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
三 行政强制 共1项
7 加处罚款
四 行政检查 共3项
8 对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9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10 教育督导
五 行政给付 共5项
11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2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13 中职学生资助
14 学前教育资助
15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六 行政处罚 共13项
16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处罚
17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语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18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19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20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21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22 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23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24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25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的处罚
2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处罚
27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28 对幼儿园违规办学的处罚
七 其他权力 共7项
29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
30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籍和学籍变更审核
31 普通健身站点备案
32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备案
33 地震行政复议
34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35 地震预测意见、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核实
 


漯河市召陵区农林局行政职权目录(共65项)


一 行政检查 共10项
1 种子监督管理
2 种子质量监督田间鉴定
3 农药监督管理抽查
4 肥料监督管理抽查
5 渔政监督管理检查
6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7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8 植物检疫检查
9 产地检疫检查
10 植物检疫备案检查
二 行政处罚 共37项
11 对侵犯、假冒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12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3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4 对未取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未按照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5 对推广、销售未审定、未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对推广、销售停止推广、销售和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16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7 对销售的种子未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8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9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20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2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23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24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25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6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假冒、伪造登记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的处罚。
27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证号,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处罚。
28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29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30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3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32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33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34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35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36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37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38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9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40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41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42 对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43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4 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5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处罚
46 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47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三 行政服务 共4项
48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49 从事食用菌栽培种备案
50 母种、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51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备案
四 行政许可 共9项
52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以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53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5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55 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56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许可
58 渔业渔船船员证核发
59 渔业船舶检验
60 渔业船舶登记证
五 行政强制 共3项
61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扣押
62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63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六 行政征收 共1项
64 植物检疫费征收
七 其他权利 共1项
65 编制水产养殖规划

 


漯河市召陵区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共39项)


一 行政处罚 35项
1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2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3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4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5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
6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7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8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9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10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行为的处罚
11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行为的处罚。
12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自行制定单据的行为的处罚
13 酒类经营者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行为的处罚。
14 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行为的处罚
15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行为的处罚
16 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的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17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18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行为的处罚
19 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20 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21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行为的处罚
22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按要求保留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23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24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25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售出的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行为的处罚
26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售出的记名卡设有效期或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行为的处罚
27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退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8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退卡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9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终止兑付的行为的处罚
30 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行为的处罚
31 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2 规模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3 规模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34 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者填报的信息有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处罚
35 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
二 行政强制 1项
36 加处处罚
三 其他职权 3项
37 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变更)备案初审
38 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认定和已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更名和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和转业备案初审
39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资金初审
 


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共165项)
 


一 行政许可 共7项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4 取水许可审批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6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二 行政处罚 共117项
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9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0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1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消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2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3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4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5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16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7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9 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20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1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2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工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24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不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地方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5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6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7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8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9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0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1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2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33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4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5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6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批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37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38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39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40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41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2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4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4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他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45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46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47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48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49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50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51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52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53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54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55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指挥所、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56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推诿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57 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58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59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60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6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2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6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64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5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坏水源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66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6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6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69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70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关备案的处罚
7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2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 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7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74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75 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76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77 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78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79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80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81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82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83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84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85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不在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8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8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8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8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90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9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要、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92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93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94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95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96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9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98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政治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99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0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101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10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0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04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10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06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0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0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1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1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1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1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15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关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16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1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18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19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回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12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21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22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2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共16项
125 拆除阻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26 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127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28 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129 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30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31 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132 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133 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134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3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136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137 紧急防汛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工程设施的紧急处置
138 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39 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40 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四 行政征收 共2项
141 水资源费征收
1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 行政检查 共12项
143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144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45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6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147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48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49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50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1 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52 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153 抗旱检查
154 河道采砂检查
六 行政确认 共1项
155 水资源使用权确认
七 其他职权 共10项
156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157 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158 水事纠纷调解
159 水资源监控监测
160 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161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162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63 抗旱预案编制
164 对在抗旱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65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漯河市召陵区政府办行政职权目录(共30项)


一 行政检查 共2项
1 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检查
二 行政许可 共1项
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 行政处罚 共 11 项
4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5 未经许可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处罚
6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经营的处罚
7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检查、报告的处罚
8 生产经营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9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10 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11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2 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标识相关规定的处罚
13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的处罚
14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三 其他职权 共16项
15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16 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17 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18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19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20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及行政执法证件初审
21 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22 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
23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24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审查
25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6 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27 办理行政赔偿事项
28 区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
29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3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漯河市召陵区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共173项)


一 行政许可 共11项
1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2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 乡村医生再注册(变更)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证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7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8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9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0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11 二孩生育
二 行政处罚 共 109项
12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3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4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5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6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17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18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19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0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21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2 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23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24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25 医疗卫生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26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27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28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2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30 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31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32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33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3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35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36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3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38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39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40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41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42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43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45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46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47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48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49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50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51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52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53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54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55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6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57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58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59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60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61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62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63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64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6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66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67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68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9 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0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71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72 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74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5 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7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77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8 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9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80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81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82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83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4 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86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87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88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89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
90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9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92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93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94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95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9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97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98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99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00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101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02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103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4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05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07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08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9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10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11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1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13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14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115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1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11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118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19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120 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共23项
12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
122 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123 强制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124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125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126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予以取缔
12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128 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129 对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现场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3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核实采取控制措施
131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32 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33 发生感染事故或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等相关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34 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35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它应急医学措施
136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对发现检疫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采取控制措施
137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138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139 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140 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4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临时控制措施
142 加处罚款
143 性别比的治理
四 行政检查 共18项
14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45 医疗机构的监督
146 对医师监督检查
147 护士的监督检查
148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149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150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151 献血工作监督管理
152 血液制品监督
15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检查
154 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155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56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157 母婴保健监督
15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159 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16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161 对辖区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
五 行政征收 共 1 项
162 社会扶养费的征收
六 行政确认 共 3 项
16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64 病残儿医学鉴定
16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七 行政给付 共 4 项
166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程序
167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
168 奖扶金的发放
169 特扶金的发放
八 其他行政权力 共4项
170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171 计划生育目标考核
172 开展宣传活动
173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漯河市召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共30项)


一 行政处罚 共9项
1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3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4 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5 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6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7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8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9 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二 行政强制 共 2 项
10 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11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三 行政确认 共1项
12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四 行政检查 共3项
13 价格监督检查
14 项目稽查
15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五 其他职权 共15项
16 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
17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初审
18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初审
1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0 国外贷款项目及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初审
21 核准项目外企业备案项目
22 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受理初审
23 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初审
24 招标事项核准
25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26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审
27 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
28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29 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30 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省定价目录、省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事项审批(权限内)
 


漯河市召陵区文化旅游局行政职权目录(共249项)

 

一 行政许可 共  5  项
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2 设立娱乐场所的审批
3 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审批
4 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批
5 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审批
二 行政处罚 共233 项
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7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8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9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10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11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12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13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4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5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16 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处罚
17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18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规定期限的处罚
19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20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21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2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23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24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25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26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27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28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29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30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31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32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3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34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5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36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37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38 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39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的处罚
4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41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42 报纸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43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44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45 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4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47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48 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49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的处罚
50 编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51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52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的处罚
53 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54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5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56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57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58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59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60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61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62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处罚
63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据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64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65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66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资料的处罚
67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68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的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69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70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71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72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73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74 "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76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77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78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79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80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81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82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83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84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85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86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87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象的复制行为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88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89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90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9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92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93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94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95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96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97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98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99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100 音像制作单位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101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102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03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04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10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106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的单位制作、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10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108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09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110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111 电子出版单位未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处罚
112 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1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14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115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116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11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118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119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定价销售、变相销售、与其它商品搭配销售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120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121 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处罚
122 报刊出版单位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处罚
123 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记者站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24 报刊出版单位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处罚
1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1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12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2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1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1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3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13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13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13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13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37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13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39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140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141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142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143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144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145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146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147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148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149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150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5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152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处罚
153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154 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155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156 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157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未履行规定,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158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159 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160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61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162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63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164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65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66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67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168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69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170 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17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17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73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174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175 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176 营业性演出活动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177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178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179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8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8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
182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83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184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185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86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87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88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9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190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91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92 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93 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19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195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96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19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的处罚
19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199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处罚
200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处罚
201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的处罚
202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20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战的处罚
20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205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206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20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处罚
208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保存期限少于规定期限的处罚
20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10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21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212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213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处罚
214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规定期限的处罚
215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216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备案的处罚
217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218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21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提前予以公告的处罚
220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规定的内容或与规定相抵触的处罚
221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处罚
222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进口网络游戏未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22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224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225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22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227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2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229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23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3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32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23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23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23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23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23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238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三 行政强制 共 2 项
239 加处罚款
240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四 行政检查 共 9 项
24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42 对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243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244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245 对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
246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247 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48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249 对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编:】 【审核:lhsl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00 - 2018 LHS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 办: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召陵区政务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395-2600123  电子信箱: slzfw @ 126.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104000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6466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4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