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12-18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权力清单事项公告(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精神,区直第一批13个单位,共565项各类政府权力事项已经审定,现予公告。
召陵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共229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
2.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2项)
3.对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查封扣押
4.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措施
三、其他职权(3项)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四、行政处罚(222项)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9.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2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2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2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2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2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29.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30.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31.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3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3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3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35.生产经营单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3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3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的处罚
3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9.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4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4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4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拒不改正的处罚
4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46.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47.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处罚
48.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49.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0.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5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5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5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54.生产经营单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5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56.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57.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59.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6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61.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62.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6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6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6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66.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6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8.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69.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7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72.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73.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7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7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76.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77.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78.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作业的处罚
79.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80.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8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83.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8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8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8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8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8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9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9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9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9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9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9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9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测、检验的处罚
9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9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9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10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0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0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4.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5.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06.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7.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10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10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1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11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11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11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11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11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11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117.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18.事故发生单位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19.事故发生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20.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2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12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12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12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12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26.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27.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28.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29.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处罚
13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处罚
131.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处罚
132.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133.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3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处罚
13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13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处罚
137.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13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139.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40.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14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4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43.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4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4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4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14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48.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149.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50.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51.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152.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5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15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15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15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15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15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16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16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16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16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
164.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6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66.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16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16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169.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170.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17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172.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173.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7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罚
17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76.未取得、接受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7.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8.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79.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8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81.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8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83.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8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8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处罚
18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18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188.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18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19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191.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19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19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19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195.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96.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9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98.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199.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00.生产经营单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01.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0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20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20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20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20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20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 2009)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20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20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21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21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2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21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214.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5.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17.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218.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219.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220.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221.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22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223.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2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225.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226.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227.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228.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29.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召陵区残疾人联合会(共4项)
一、行政征收(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减免缓
二、行政许可(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
3.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办理
三、其他职权(1项)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召陵区畜牧局(共101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3.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核发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5.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86项)
7.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8.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9.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0.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1.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处罚
12.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1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15.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9.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20.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21.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2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3.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24.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5.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26.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27.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8.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29.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30.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3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32.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33.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4.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35.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36.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37.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38.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39.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40.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41.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42.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43.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4.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5.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6.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47.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48.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49.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50.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5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5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5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条例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5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5.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6.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57.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58.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59.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0.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6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62.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6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6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5.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处罚
66.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68.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69.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70.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7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73.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74.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75.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76.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77.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中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78.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79.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80.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81.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82.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83.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84.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85.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86.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87.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88.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89.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90.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91.推广未依照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92.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6项)
93.区管种畜禽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9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95.畜产品监督抽检
96.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97.兽药残留量的监测
98.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职权(3项)
99.畜禽养殖代码
100.养蜂证
101.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备案
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共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投资项目备案
召陵区环保站(共3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二、行政检查(1项)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权(1项)
3.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共33项)
一、行政许可(4 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拆除人防工程及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许可
(1)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2)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3.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2)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二、行政处罚(22 项)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7.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8.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9.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10.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5.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6.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17.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8.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9.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0.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2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23.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2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2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26.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27.加处罚款
四、行政征收(2项)
2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29.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的征收(备注:根据本区情况适时收取)
五、行政检查(2项)
30.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31.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2项)
3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33.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
漯河市召陵区审计局(共18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4项)
3.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4.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5.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6.加处罚款
三、行政检查(12项)
7.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8.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9.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1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11.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12.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13.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14.专项审计调查
15.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6.《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监督
17.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18.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监督
漯河市召陵区史志档案局(共16项)
一、行政处罚(8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1项)
9.加处罚款
三、其他职权(7项)
10.档案移交期限变更的批准
11.档案馆延期开放档案的批准
1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登记
13.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
14.全区党史资料的征集、编纂、审定工作。
15.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16.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召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共3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二、其他职权(2项)
2.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备案
3.办公用房调剂审核
漯河市召陵区司法局(共2项)
一、行政服务(1 项)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
二、其他职权(1项)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审核
漯河市召陵区统计局(共9项)
一、行政处罚(8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6.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处罚
8.对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1项)
9.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共110项)
一、行政处罚(66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2.私设会计账簿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4.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15.对企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16.对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17.对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18.对企业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19.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20.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21.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
22.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2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2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29.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3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32.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3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35.被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6.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处罚
3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0.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41.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行为的处罚
42.采购人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43.采购人违规确定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44.采购人未依法管理合同行为的处罚
45.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行为的处罚
4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47.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48.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49.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5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行为的处罚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体公告行为的处罚
5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5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行为的处罚
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告信息不真实行为的处罚
5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的处罚
56.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5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5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处罚
59.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处罚
60.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61.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62.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处罚
63.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处罚
64.金融企业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65.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66.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二、行政确认(2项)
67.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68.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三、行政许可(2项)
69.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70.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四、行政检查(15项)
7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72.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73.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74.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75.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76.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77.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78.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7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80.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81.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82.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83.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8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85.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五、行政裁决(1项)
86.区直行政单位之间或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
六、行政征收(2项)
87.财政票据工本费征收
8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征收
七、其他职权(22项)
8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
9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91.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92.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93.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94.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95.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及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96.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97.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年度报备、注销
98.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99.区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00.区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101.区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102.区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103.供应商投诉处理
104.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
105.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106.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10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全过程管理
109.财政投资评审
110.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漯河市召陵区宗教局(共36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许可
2.区级宗教团体举办培训班
3.清真食品许可证办理
4.跨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二、行政处罚(19项)
5.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6.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7.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发生重大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
8.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和规定的处罚
9.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11.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12.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13.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处罚
1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1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处罚
1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制标有清真字样包装品的处罚
18.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19.清真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处罚
20.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灶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为专用的处罚
21.委托、转让、出租、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处罚
22.清真牌、证未进行的年审的处罚
23.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24.加处罚款
四、行政确认(1项)
25.民族成份确认证明(供少数民族考生政策加分使用)
五、行政检查(4项)
26.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27.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监督检查
28.清真食品市场检查
29.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权力(7项)
30.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事项
3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或变更登记
32.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核
3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初审
3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初审
35.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初审事项
36.伊斯兰教出国朝觐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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