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日期: 2019-08-07 来源:市住建局 点击:
货币化安置标准与《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漯两改〔2013〕2号)中的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应给予房屋安置补偿部分,按照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房均价作为货币化安置单价;应给予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对应给予房屋安置补偿部分,搬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单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八条 通过货币化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单位标明一定货币额度,用于通过货币化安置房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的价值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领取应严格规范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棚户区搬迁居民取得的购房券,只能用于本人购房,所购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购房券面额的85%,且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
购房券的印制和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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