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3-21 来源: 点击:
一、总体目标
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和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坚持“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源头倾听民声,从政策上反映民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努力做到取得大多数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定程序。
(二)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决策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对风险评估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确保风险评估成果在各项决策中的正确运用。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动群众参与风险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的监督、指导。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1.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房屋征收决定;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5.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6.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7.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至4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5至7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五)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群体性及恶性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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