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 2019-04-27 来源: 点击:
一、单位机构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公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行政办公大楼
三、联系电话
0395-260568
四、主要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2.综合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综合分析全区经济形势,对全区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区城镇化发展计划;指导全区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备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事业、教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承办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战略支撑产业、产业集聚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监测分析全区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调节,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保障经济运行平稳。
统筹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与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解决能源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分析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研究提出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指导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拟订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监测预测居民消费价格、重要商品的零售价格、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情况,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以及调整价格的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产品价格、服务价格改革和调整的有关方案;负责重要商品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制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3.区人民政府大项目办公室
负责重大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工作;研究提出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稽察监管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项目联审联批的日常工作;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稽察监管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已签约和在建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项目档案;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向国家、省、市争取重点项目,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设置中共漯河市召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组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区人民政府大项目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正股级干部职数2名。
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实行单列管理,统计上报时仍计入驻在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总数。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根据公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
(四)主要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各专项建设规划与区域规划;负责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2.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3.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宏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参与分析研究全区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5.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6.监测分析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政策性投资项目,负责区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批事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投标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7.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强宏观调控。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8.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研究提出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9.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10.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节能减排、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1.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组织对全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意见和制度办法。
1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能源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下设物价检查所、大项目评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三个二级机构。
(一)大项目评审中心
1.负责全区省、市重点项目的申报、跟踪管理、建设完成情况上报等工作。
2.负责大项目办各种文件、总结汇报材料、上报信息的起草工作。
3.负责全区各类项目的筛选、建档管理工作,实时更新每个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
4.负责省、市重点项目、集中开工项目推进过程中问题的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各项手续,督促项目如期开工。
5.负责完成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物价检查所
1.负责全区物价检查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帮助企事业单位搞好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各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
4.完成上级部署的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任务;
5.做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搞好“明码标价”等活动;
6.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工作。
(三)价格认证中心
1.对辖区内涉嫌违纪案件中价格不明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进行价格认定。
2.对辖区内涉嫌刑事案件中价格不明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进行价格认定。
3.涉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价格认定。
4.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中所涉及的价格认定。
5.法律、法规规定所涉及的其他价格认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