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 2019-10-27 来源: 点击:
一、机构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负责人姓名
王宇杰
三、办公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韶山路与秀水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四、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五、对外办公电话
0395-2601118
六、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规划和规章;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区域内卫生健康规划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药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三)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4.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