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 2021-06-18 来源: 点击:




被处罚当事人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决定日期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部门
召陵区八号造型店 召陵区八号造型店未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召卫公罚[2021]2号 2021年4月28日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漯河市召陵区姐妹美容店 漯河市召陵区姐妹美容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召卫公罚[2021]4号 2021年4月30日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召陵区行塑理发店 召陵区行塑理发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理发服务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召卫公罚[2021]3号 2021年4月28日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凤轩足疗店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凤轩足疗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召卫公罚[2021]1号 2021年5月6日 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城管理办公室黄集村卫生所 东城管理办公室黄集村卫生所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召卫传罚[2021]1号 2021年5月18日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漯河市召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编:】 【审核:slqwjw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00 - 2018 LHS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 办: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召陵区政务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395-2600123  电子信箱: slzfw @ 126.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104000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6466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4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