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20】第45号


日期: 2020-12-2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2045

 

漯河市牛润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AJ5N9W

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村东村   

负责人:程中坡                      

我局2020818号日对公司存在事故泄露未及时上报,厂区内含油泥废水利用东院墙雨水管网外排入自然坑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跨省转运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8月11日,重庆市环保监察支队、土壤中心到漯河市牛润能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关于你公司跨省危废转运情况,对你公司跨省危废转移量与转运的五联单进行核实。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企业有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油水混合物到墙外自然坑塘的现象。2020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牛润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二次现场调查勘验,确认你公司有环境污染违法现象,我局进行立案查处,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在我局固废中心已调取该企业日常危废转运五联单的全部资料,并与公司内部保留的五联单进行核对,确认上报的危废转移五联单真实;跨省转运危险废物情况:在监察执法询问中证实你企业有从重庆方蔡某手中购得二手跨省转运危险废物废矿物油50吨的情况,一车来自重庆,一车来源不详,均无跨省转运联单,未向环保部门上报。已经核实你公司确实存在跨省转运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2、厂区油水混合物经雨水管网外排的情况:在厂区东南角检查时发现,紧邻院墙排水管网有外排油水混合物入墙外一个自然坑塘的現象,雨水管网内有大量油污,现场检查外排水不属于生产废水,无流量外渗,位置隐蔽。企业厂区负责人李俊伟说明外排原因是:在2019年3月份厂内发生事故,成品油罐冒顶开裂,导致成品油自罐顶的出气孔沟溢流,经过厂区工人应急处置后,少量残留通过雨水流入雨水管网。2020年8月18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与生态土壤科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在4号罐上方发现焊接封堵痕迹。根据对厂区维修工郭建涛的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你企业油罐冒顶漏油事故属实。你企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0】第4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0】第4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ー)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2)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今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第(一)项、(2)IV类水域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共计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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